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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建新与昆山市金谷农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建新,昆山市金谷农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新,系昆山市玉山镇汇通食品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尹勇,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金谷农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南浦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伟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建新与被上诉人昆山市金谷农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江建新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建新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建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为1245元,由上诉人江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