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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金华、李默凌等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华,李默凌,唐国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杏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华,女,1968年1月3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福建省长乐市。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7月22日被羁押)。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民警押解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羁押。被告人李默凌,男,1966年10月7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湖南省祁阳县。2015年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7月22日被羁押)。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民警押解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唐国华(曾用名唐华),男,1968年12月14日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湖南省祁阳县。2015年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8月7日被羁押)。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民警押解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华、李默凌、唐国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萍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金华、李默凌、唐国华经预谋后在本市迎泽区太原火车站,由被告人王金华与被害人贺某某搭讪,套取贺某某乘车的目的地,被告人李默凌谎称自己与贺某某同车,可以找人帮助贺某某改签火车票。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王金华、李默凌带着贺某某至本市杏花岭区五一路与府东街十字路口处与被告人唐国华碰头,三被告人以办理改签业务时不得携带贵重物品为由,让贺某某将行李箱、银行卡等物品留给被告人王金华,并骗得贺某某的银行卡密码。被告人唐国华假装带领贺某某去办理改签业务,期间趁机逃离。当日12时许,被告人王金华、李默凌在五一路与府东街十字路口东南角的中国银行内用贺某某的银行卡取款20000元,在双塔西街49号国金珠宝城,持该信用卡购买了价值70647元的黄金首饰。后销赃,赃款分赃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华、李默凌、唐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持被害人贺某某的银行卡取款及购物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王金华、李默凌进入银行取款的视频截图,被告人王金华、唐国华进入金店购买金项链的视频截图;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华、李默凌、唐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信用卡后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李默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三、被告人唐国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上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拴柱人民陪审员  张 展人民陪审员  冯志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高子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