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玉山诉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常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刘玉山,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被告: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区□□街。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院院长。被告:常安,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山诉被告辽宁省地质矿产局铁岭工程勘察院、常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玉山负担。审 判 员 丁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