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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市万顺丝绸有限公司、陈曼丝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义乌市万顺丝绸有限公司,陈曼丝,黄静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初字第4-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咸阳。委托代理人范健龙、陈则宁,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万顺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被告陈曼丝。被告黄静娟。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万顺丝绸有限公司、陈曼丝、黄静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250元,减半收取计100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125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