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慧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瑜,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世明,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魏慧玲,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