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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丽灵与上诉人赵小丽因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灵,赵小丽,靳花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案管局审核意见:拟稿单位:民三庭拟稿人: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灵(又名赵晓飞),女。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丽(又名杨晓丽),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呼喜莲、王子娟,系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花珍,女。委托代理人赵国奇,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丽灵、上诉人赵小丽与被上诉人靳花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靳花珍于2015年7月6日向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提起了行政诉讼。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襄行初字第3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此,本案有待于该行政案件作出审理结果之后,恢复本案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学兵代理审判员  肖俊国代理审判员  郜文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