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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方杨与魏青、罗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杨,魏青,罗岩,罗姗姗,罗天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方杨,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芙蓉,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青,居民。被告罗岩,居民。被告罗姗姗,居民。被告罗天池,居民。原告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撤回对被告罗岩、罗姗姗、罗天池的起诉,原告方杨的委托代理人周芙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杨诉称:被告魏青是罗兴春的配偶,2014年9月6日,罗兴春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魏青与罗兴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罗兴春已去世,借款一直未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魏青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魏青与罗兴春于200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6日,罗兴春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罗兴春2014年9月6号”。后罗兴春死亡,借款一直未归还,原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罗兴春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原告与罗兴春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标准,故该笔借款逾期还款的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魏青与罗兴春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被告魏青与罗兴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罗兴春已死亡,借款一直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魏青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岩、罗姗姗、罗天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魏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魏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