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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国标与被执行人洪朝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国标,洪朝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洪国标。被执行人洪朝汉。申请执行人洪国标与被执行人洪朝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于2015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