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鲁英剑因与被申请人李朝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英剑,)李朝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英剑,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荥阳市京城办。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军,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荥阳市崔庙镇。再审申请人鲁英剑因与被申请人李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鲁英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