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崇明华西养老公寓与上海博世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崇明华西养老公寓,上海博世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崇明华西养老公寓,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海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中,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博世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戴淑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晶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上海崇明华西养老公寓(以下简称华西养老公寓)与被申请人上海博世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华西养老公寓于2014年4月30日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博士得公司向其赔偿因博士得公司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业已立案,案号为(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812号。因该案的审判结果与本案处理结果相关联,本案应当在该案判决后再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承怡文审判员 顾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