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闫甲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甲,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闫甲,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徐甲,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甲与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甲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闫甲1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