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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72号原告马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开发区。被告贾某某,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没有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地不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申请人的户籍地和现住地为廊坊市香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于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本院从秦皇岛开发区公安局调查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将户籍从秦皇岛市海港区迁移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起诉于2015年5月26日),原告没能提供被告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明被告的户籍地在廊坊市香河县。即被告住所地在廊坊市香河县,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辖区的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邵鑫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