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伊丽与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伊丽,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007号原告:杨伊丽。委托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菊仙,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桂军。原告杨伊丽诉被告桂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杨伊丽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