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项小军与徐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小军,徐新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项小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笏增。被告:徐新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小军与被告徐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小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小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5元,由原告项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邱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