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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金华与舒新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金华,舒新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保字第19号申请人:朱金华。被申请人:舒新旭。申请人朱金华与被申请人舒新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朱金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舒新旭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朱金华己按规定提供了保证金,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舒新旭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冻结申请人朱金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单(帐号:1051,开户行:柯城农商银行斗潭分理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晔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