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树霞与徐玉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霞,徐玉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68号原告刘树霞,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玉党,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树霞与被告徐玉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且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故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