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淑荣与庞建武、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荣,庞建武,王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62号原告丁淑荣。委托代理人董桂彬,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维方,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建武。被告王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淑荣与被告庞建武、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淑荣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长利代理审判员 白月明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