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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淑荣与庞建武、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荣,庞建武,王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62号原告丁淑荣。委托代理人董桂彬,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维方,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建武。被告王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淑荣与被告庞建武、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淑荣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长利代理审判员  白月明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