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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夏祥伟与夏祥伟、朱欢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夏祥伟,朱欢琴,朱欢法,王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57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被告:夏祥伟。被告:朱欢琴。被告:朱欢法。被告:王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夏祥伟、朱欢琴、朱欢法、王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1元,减半收取4060.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