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初长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初长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32号罪犯初长洲,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2)威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初长洲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初长洲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初长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初长洲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初长洲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初长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