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兵诉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703-1号原告:王兵,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