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云梅与周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梅,周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4296号原告马云梅,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王志远,系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星宇,男,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马云梅与被告周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云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星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云梅诉称:要求被告周星宇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星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云梅丈夫李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9月19日,被告周星宇借李某某现金60000元,被告周星宇出具“今借到李某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的借条一张。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借款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一张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星宇向原告丈夫李某某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马云梅丈夫李某某死亡,其要求被告周星宇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星宇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星宇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马云梅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星宇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