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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小李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曾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民生大街22号三箭银苑B座1209室。法定代表人:何智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3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审 判 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焦东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