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树祥与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祥,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90-1号原告:李树祥,农民,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亢各庄村东(装备制造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少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祥与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李树祥提供银行存款46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李树祥银行存款4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