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岑伟成与梁留妹、梁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伟成,梁留妹,梁楚雄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岑伟成,男。被告:梁留妹,女。被告:梁楚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伟成诉被告梁留妹、梁楚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伟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伟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伟成撤回对被告梁留妹、梁楚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岑伟成负担。审判员  吴振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焕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