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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曹广杉与顾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杉,顾绍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曹广杉,居民。被告顾绍亮,居民。原告曹广杉与被告顾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审理。原告以被告顾绍亮常年外出,下落不明,传票无法送达为由,自愿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顾绍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广杉撤回对被告顾绍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