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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辖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万阳电子厂、平阳县万阳家用电器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万阳电子厂,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万阳家用电器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万阳电子厂。投资人宋晓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日表。原审被告平阳县万阳家用电器厂。经营者林祥弟。上诉人瑞安市万阳电子厂与被上诉人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迪奥公司)及原审被告平阳县万阳家用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瑞安市万阳电子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瑞安市万阳电子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辖区内,且该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的唯一管辖法院,故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瑞安市万阳电子厂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驳回瑞安市万阳电子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瑞安市万阳电子厂负担。瑞安市万阳电子厂上诉称:本案属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而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盟迪奥公司、平阳县万阳家用电器厂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盟迪奥公司系以瑞安市万阳电子厂、平阳县万阳家用电器厂未经许可,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据盟迪奥公司起诉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辖区内,且原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故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瑞安市万阳电子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郝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