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务农。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钱省旭人民陪审员 彭孝致人民陪审员 彭小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贤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