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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黎富强与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富强,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3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富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星蓝湾住宅小区DE栋1905房。法定代表人:周伯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黎富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富强以与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黎富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富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黎富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