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宇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宇德科技有限公司,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湖南宇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坚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和儒,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跃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宇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宇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宇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宇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5元,保全费1100元,共计2409.5元。由原告湖南宇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人民陪审员 胡建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维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