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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乔立、杨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乔立,杨俊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89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邱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玉洁,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乔立,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杨俊峰,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白玉县。因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乔立、杨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乔立、杨俊峰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340731.82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乔立、杨俊峰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号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乔立、杨俊峰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号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