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胜英与被告杨春兰、王占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英,杨春兰,王占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黄胜英,男,生于1966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巴中市,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成,巴中市巴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兰,女,生于1963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占营(系被告杨春兰的侄子),男,生于1985年,汉族,大专文化,监狱干警,现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成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家永,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英与被告杨春兰、王占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英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胜英负担。审判员 万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