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爱宝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爱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43号罪犯黄爱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临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爱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黄爱宝上诉,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以(2012)鲁刑四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爱宝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爱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爱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爱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爱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