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姜秀彬、闫志怀、杨淑云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华,姜秀彬,闫志怀,杨淑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华。委托代理人马骏。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秀彬。委托代理人魏贵勤。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姜晓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志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云。委托代理人李仕珍。委托代理人贾树生。上诉人李玉华、姜秀彬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