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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董平与钟信、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平,钟信,刘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董平,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驻马店市地税局干部,住。被告钟信,女,54岁,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刘冠军,男,5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钟信之夫。原告董平诉被告钟信、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480000元及利息,包含在原告在张宇臣等人集资诈骗一案所进行的650000元债权登记之中,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