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林诉被告杜永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杜永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袁林,男,199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杜永冬,男,199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袁林诉被告杜永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林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陪审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