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7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明利与时相波、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767-3号原告王明利。被告时相波。被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敏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东城南一路329号。负责人刘虎青,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1767-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时相波驾驶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时相波已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时相波驾驶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玉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