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09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盛凯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凯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9208号原告北京盛凯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马坊村散居331号。法定代表人南菊英,总经理。被告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李流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志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凯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北京盛凯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凯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凯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盛凯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