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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法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海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云城法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英,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海英与李某某电话联系好购买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在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宝马加油站路段交易。2015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海英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宝马加油站路段,与李某某、何某某见面,双方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黄海英处扣押了净重49.64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①)、净重49.64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②)、净重49.99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③)、净重5.93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④)、净重9.57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⑤)、净重3.1克红色颗粒状物品(检材⑥)、净重1.3克红色粉末状物品(检材⑦)。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①、②、③、④、⑤、⑦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份,⑥号检材中检出咖啡因(caffeine)成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英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共166.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海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海英与李某某电话联系好购买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在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宝马加油站路段交易。2015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海英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宝马加油站路段,与李某某、何某某见面,双方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黄海英处扣押了净重49.64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①)、净重49.64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②)、净重49.99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③)、净重5.93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④)、净重9.57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材⑤)、净重3.1克红色颗粒状物品(检材⑥)、净重1.3克红色粉末状物品(检材⑦)。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①、②、③、④、⑤、⑦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份,⑥号检材中检出咖啡因(caffeine)成份。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黄海英时从其身上扣押了手机二台,人民币303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海英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照片、说明;5、确认书、检验报告、通知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英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共166.07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海英贩卖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海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海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扣押的手机二台,予以没收,人民币3030元抵缴罚金。根据被告人黄海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抵缴罚金303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二、对扣押的手机二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广荣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