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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人王九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九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保字第4-1号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宗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秋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九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王九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九鹏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王九鹏财产保全的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史兰英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刘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常雪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