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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庭和与内江市东兴区汇力通工业油脂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庭和,内江市东兴区汇力通工业油脂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庭和,男,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人,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白羊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712118590.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汇力通工业油脂加工厂。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四方村*组。执行事务合伙人:彭勇,系该厂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庭和与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汇力通工业油脂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5)东兴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庭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庭和与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汇力通工业油脂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绍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