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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富有、马富芳、马富梅、马富花、马富女、马富兰与摆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有,马富芳,马富梅,马富花,马富,马富兰,摆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马富有,男,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富芳,女,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富梅,女,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富花,女,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富女,女,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富兰,女,回族。被执行人摆宗文,男,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摆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摆宗文赔偿申请执行人马富有、马富芳、马富梅、马富花、马富女、马富兰各种费用共计216429.13元,案件受理费2648元,执行费3146元,共计222223.13元。但被执行人摆宗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摆宗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摆宗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摆宗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