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与毛锦兰、万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毛锦兰,万玉芳,俞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少直镇。负责人黄正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兵,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毛锦兰。被执行人万玉芳。住启东市少直镇悦兴村*组**号。被执行人俞和成。关于申请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简称少直支行)与被执行人毛锦兰、万玉芳、俞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启商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俞和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少直支行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9856.53元、并支付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月利率9.95625‰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万玉芳、俞和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2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函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扣划被执行人俞玉珍的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