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淑丛与李桂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丛,李桂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936号原告张淑丛,女。被告李桂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丛诉被告李桂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丛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