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江海与深圳市伟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江海,深圳市伟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江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伟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厂房第*层。组织机构代码:78920277-6。法定代表人:庄兵营。上诉人罗江海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伟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4984号民事判决,罗江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通知上诉人罗江海: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罗江海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江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