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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辖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长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民,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辖终字第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长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雪野旅游区环湖北路*号。上诉人李长民因管辖权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虽涉及不动产,但实质是合同违约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上诉人年事已高,不便赴莱芜应诉,由上诉人的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合适。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10月2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在莱芜市雪野旅游区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的履行地在莱芜市莱城区,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以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确定管辖错误,鉴于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蔚大鹏审判员  张唯伟审判员  刘恒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