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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诉被告王晓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王晓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莉,女,1978年出生,山西阳泉人,现住本市城区。被告王晓蓉,女,1978年出生,山西阳泉人,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王晓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沈秋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