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诉被告王晓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王晓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莉,女,1978年出生,山西阳泉人,现住本市城区。被告王晓蓉,女,1978年出生,山西阳泉人,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王晓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沈秋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