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69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江明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