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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行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俊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行字第113号申请人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健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被告傅俊豪,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俊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傅俊豪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俊豪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