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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孔小毛诉湛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小毛,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孔小毛,男。被执行人谌涛,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30日审结,该案(2015)天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3276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95元,以上共计331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谌涛的银行账户存款331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