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泊头市明路模业有限公司、杜志明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明路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催字第15号申请人泊头市明路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泊头市明路模业有限公司因一份由南京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XXXXXXXX,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1日,出票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南方重工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5年6月8日,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东光县龙兴物资经销处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泊头市明路模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玮玮 来自